韬安问答丨对老电影进行“翻拍”应当获得哪些权利?
对老电影进行“翻拍”应当获得哪些权利?
近年来,老电影翻拍渐成时尚
《智取威虎山》
《英雄本色2018》
《追捕》
《误杀》
《十二公民》
……
老电影翻拍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
下面我们来分析分析
如果我们希望“对老电影进行‘翻拍’”,应当首先考虑获得权利人的授权,在获得恰当、完整的授权许可情况下,才能够实现合法翻拍一部老电影。在考虑权利获得时,应当首先对两个概念进行厘清——何谓“老电影”、何谓“翻拍”。
所谓“老电影”,即已公映或以其他手段发表有一定年限的电影作品。当我们考虑到“年限”这一问题,事实上即是在考虑我们希望翻拍的在先电影作品究竟是否仍系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
一部作品的著作权包括人身权(如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及财产权(如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摄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人身权的保护期通常不受限制,即为永久保护,而财产权的保护期依各国家、地区法律规定不同而不同(在我国,电影作品的发表权这一“人身权”以及其财产权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则不再保护)。
也就是说,如果我们希望翻拍的“老电影”已经公映或以其他手段发表超过其发表所在国及/或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系《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依据《伯尔尼公约》,发表于其成员国的电影作品的保护期通常系自作品公映后五十年期满,如果作品摄制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公开放映,那么这一作品受保护的期限自作品摄制完后五十年期满;但《伯尔尼公约》亦规定了一定例外情况,故在判断“老电影”是否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时,仍应根据具体电影作品具体判断),则对其翻拍并不需要获得其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但如我们希望翻拍的“老电影”仍在著作权法保护期限内,则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相应的授权许可。
(图片来源于百度百科)
在考虑应当获得哪些主体的哪些授权许可时,即系考虑“翻拍”这一概念的法律意义。所谓“翻拍”,通常意味着在在先电影作品的人物设定、剧情发展基础上,进行一定改编,摄制成为新的电影作品。这一行为涉及对在先电影作品的改编、摄制。
电影作品虽然最终呈现的是以连续不断的画面、声音组成的一部作品,但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其中包含的作品既有以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还包括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电影作品的著作权由制片者享有,但其中包含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亦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故在翻拍之前,应当首先确定需要利用哪些作品(通常至少需要利用在先电影作品及其剧本),根据需利用的作品情况向相应权利人获得授权。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有些“老电影”是根据“更老的作品”(如原作小说等文字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等)改编摄制而成的,在这种情况下,即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还应获得“更老的作品”权利人的相应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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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应向谁获得授权许可后,下一步需要明确应获得哪些具体的著作权权项。通常“翻拍”这一行为涉及的主要权利是改编权、摄制权;但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在先作品权利人因翻拍后的电影作品与在先作品相去甚远,而以翻拍作品侵犯在先作品权利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向翻拍作品权利人提起诉讼。在法律层面,这涉及保护作品完整权与改编权的各自边界问题,其认定需要结合具体案件具体分析确定;我们在此仅建议翻拍者,在洽谈获权时,应当注意这一问题,必要时可在获权时与在先作品权利人对这一问题作出约定,如要求授权方在授权时明确无论获权方翻拍幅度为何,授权方均不会以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为由提起任何诉讼等。
之后,需要就具体授权期限、使用方式、许可费用进行约定。需要注意的是,由于目前网络电影、电视剧的制作发展很快,在获得授权时,一定要明确获得授权的使用方式,明确具体拍摄的客体,是院线电影、网络电影、电视剧还是网络剧,避免因约定不明而产生风险。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翻拍,还有需要提醒注意的问题是在电影的宣传环节,即在进行影片宣发时,需要把握尺度,客观表述翻拍的实际情况,避免因影片宣发行为不当,而使公映的影片陷入虚假宣传等纠纷中,为影片带来不必要的损失。某影片公司即曾因在宣传其电影时,宣称该片系“翻拍1989年禁映恐怖电影《黑***》”“破禁公映”“将因为放映之时吓死观众的1989年被禁映恐怖片《黑***》重新搬上大银幕”“借鉴了89版《黑***》中的种种恐怖惊悚元素”等,但事实上,该影片并未经《黑***》片剧本的著作权人授权许可而翻拍《黑》片,且没有证据证明两片在作品内容上存在何种承继关系或关联关系,被法院认定该公司进行的宣传构成虚假宣传。
编辑:李小旭丨